首    页 | 
 学会概况 | 
 会员专区 | 
 秘书处活动 | 
 环境与健康 | 
 学术交流 | 
 国际合作 | 
 出版刊物 | 
 环保科普 | 
 技术咨询 | 
 工作动态 | 
 室内环境 | 
 科学发展观 | 
 媒体看我会 | 
 政策解读 | 
 科技成果 | 
 损害鉴定 | 
 论    坛 |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科学发展观 > 新华文章
      落实科学发展观
      新华文章
 专题
 

 天津污水处理厂

 

 开发多项能源形式

 

 循环经济

 

 粒粒皆辛苦

 

 煤田变油田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解决认识问题最关键


2005-12-02  访问次数:   作者:  

 

    ▲观念的转变要从一些地区、部门领导开始,领导者决策的科学与否往往对环境保护起着决定性作用

    ▲广大民众的理解和广泛参与对实现环境友好型社会也很重要,要使民众了解环境问题,参与监督,参与决策和立法

    “十一五”规划建议将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一个重要的原则提出来,这符合中国国情,顺应时代要求,反映人民的心愿,指出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出路。

    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的各种开发建设活动,循环利用资源的生产和消费方式,符合生态条件的生产力布局,少污染、低损耗的产业结构,无污染和低污染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环境友好型企业,绿色社区等都是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表现形式。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要落在实处,解决人们的认识问题最为关键。要向污染的源头控制思路转变,传统的环境保护主要采取末端治理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环境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越来越严重,所以这个模式必须转变;向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观念的转变要从一些地区、部门领导的思想认识上开始,领导者决策的科学与否往往对环境保护起着决定性作用,可能会给资源、环境带来不可逆转的变化;要提高公众对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认识,使公众参与进来。广大民众的理解和广泛参与对实现环境友好型社会也很重要,要使民众了解环境问题,参与监督,参与决策和立法。

    其次,要健全立法体系。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进展较快,制订了土地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水资源法等自然保护类法律,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类法律。此外还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环保行政法规,已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我国的环保法律体系存在可操作性、功能性不强的问题,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实践中,建议国家首先要通过立法定期地公布强制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及技术路线,从而在一定的时期内逐步使落后的生产技术向高新技术、工艺和路线转化。

    第三,国家还要给予企业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使这些企业有能力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进行技术升级和换代,从而实现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在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减少环境的污染。实际上,在我们的经济建设中已有这样成功的实例。在行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当中,还需要建立一系列与之配套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技术方法。(中国工程院院士魏复盛)

新闻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