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文件
中环学〔2006〕72号
关于开展室内环境污染
治理技术推广工作的通知
学会各分支机构,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环境科学学会,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建筑装修的普及,室内环境污染已日益成为影响人民健康的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十分重视室内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颁布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等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在最新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把研究开发室内污染物监测与治理技术作为优先主题。防治室内污染,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必然要求,将成为今后各级环保部门的工作重点。
近年来,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全国性科技社团,我会一直关注室内环境与健康问题,积极开展室内环境与健康领域的学术交流、技术成果推广、相关培训和科学普及工作。2002年我会成立了“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室内环境与健康研究中心”,专门从事室内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和产品评估,以及提供室内环境健康咨询服务工作,其目的是希望通过广泛联系室内环境与健康领域的专家、机构和企业,促进室内环境保护“产、学、研”的有效结合,为推动我国室内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改善居室环境质量,保护公众的健康提供科学指导和技术支持。
针对我国城市居民急需室内污染治理技术和产品的现状,“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室内环境与健康研究中心”拟联合相关科研机构和企业构建一个室内污染治理技术服务推广平台,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一批经过国家权威实验室检测、成熟可靠、经济适用的室内污染治理技术和产品,为广大公众改善居室环境质量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请各分支机构、地方学会、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参与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室内环境与健康研究中心”组织的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和咨询推广工作。具体参与办法见《室内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推广办法》。
联系人:陈会婵(010-82211021)
周 涛(010-62210689)
附件:室内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推广办法(试行)
二○○六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室内污染 治理技术 推广 通知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2006年4月25日印发
附件:
室内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推广办法(试行)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室内环境与健康研究中心(中环学会[2002]009号文件批准设立)是专门从事室内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和室内用材料和产品污染评估,以及提供室内环境与健康相关咨询服务的学术性机构。其宗旨是通过组织、联系国内外室内环境与健康领域的专家、学者、相关研究机构和企业,共同促进室内环境领域多方面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室内环境科学和技术发展,为改善室内环境质量和保护人体健康的实际需求提供科学的指导和技术的支持。
为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室内污染治理技术服务,保护人体健康,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室内环境与健康研究中心与北京紫气来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拟联合学会各分支机构、地方环境科学学会和相关单位,在全国范围采用统一品牌、加盟合作的方式,共同开展室内环境污染治理经济适用技术推广工作。具体办法如下:
一、中心将广泛联系国内外室内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研发机构和生产厂商,筛选多种经济适用、经过国家权威实验室测试合格的多种室内污染治理技术,逐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主要包括光触媒、局部环境净化(包括过滤、吸附和消毒技术)、强制性室内通风等技术和产品。
二、总部推广机构名称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室内环境与健康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该机构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内设非法人学术性机构。各地方推广机构名称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室内环境与健康研究中心××分中心” (以下简称分中心),由中心总部授权发牌。
三、各地方的室内污染治理技术推广工作完全按照企业加盟的商业模式运作。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委托北京紫气来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全国加盟的商业运营工作。相关技术和产品通过各地方加盟机构向用户提供综合的室内污染治理工程服务的方式来推广。总部机构负责对加盟机构进行统一的技术服务培训,并提供技术支持。
四、各地加盟机构应为独立的企业法人,经中心审查合格,并签定加盟合同后,可以挂牌以分中心的名义开展业务工作。具体的室内环境污染治理服务合同由加盟商独立签署,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五、各分支机构、地方环境学会可按以下两种方式参与推广工作:
1.可单独注册企业法人机构,优先申请成为加盟机构。
2.可优先推荐当地企业成为加盟机构,并通过与其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参与推广工作。
六、如地方环境学会不参与当地的推广服务工作,总部机构可以将“分中心”直接授牌予经审查合格的当地加盟企业。
七、加盟细则请向我会进一步咨询索要。
八、联系方式: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联系人:陈会婵(010-82211021) 周 涛(010-62210689)
北京紫气来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关权海(010—622247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