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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章程》共8章48条,是2000年4月13日经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送民政部批准后执行的。
学会第五届理事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构想;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都明确提出了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目标。这些都对学会工作和学会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贯彻“与时俱进”的方针,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促进学会工作的发展,应当对现行的《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
秘书处按照要求进行了章程修改的起草工作。 2005年12月提交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讯)对本章程(修改草案)进行了认真讨论,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原则通过该文本,同意报送中国科协(2006年5月报送)进行审查。2006年6月12日经我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同意将修改后的《章程》提交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所以,这次提供给大会审议的章程(讨论稿)是经我会常务理事会和中国科协同意后提交大会的。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印发的《全国性学会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换届工作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全国性学会章程应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参照《中国科协章程》进行规范和修订。”新章程的修改是按照民政部提供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模式,以第五届理事会制定的章程为基础,并结合本会现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对章程的结构、体裁、章节进行了一定的改动,同时对其中的一些具体内容根据现在的新形势和面临的工作实际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最终由原章程的8章48条修改后形成了现在的8章54条。
三、修改的几个重点
本章程修改稿主要对原有结构进行了调整;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一、结构方面
主要对原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作了较大的改动。在新章程中将原有该章节共21条,调整为6节22条,根据不同主体明晰地划分为第一节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第二节 理事会、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第四节 本会负责人、第五节 本会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第六节本会办事机构。同时按此原则对原有的内容进行了分类调整。
二、文字部分的修改
1.总则部分
第二条主要点明了学会是“经过民政部核准依法注册”和“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民间环境科技社会团体(民间组织)”。
第三条的宗旨中将原有的一些内容作了修改,增加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促进环境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以及与社会经济的结合,促进环境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环境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速实现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作贡献”的内容。同时突出了“会员”这一学会工作的主体。
2.对第二章的业务范围作了重新修订
主要以原章程中的内容为基础,进行了重新梳理和界定,使其层次和内容更加概括、简洁和准确。
3.关于会员
在第三章会员中,第七条明确了本会会员分为三类:针对中国公民设有普通会员、高级会员;针对机构和单位设有团体会员;针对具有特殊条件的外籍人员设有外籍会员。第八条和第九条对各类会员的条件、入会手续、权利与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文字表述上作了一定的修改。第十一条对会员履行的义务对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分别作了界定。
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任免
第一节 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单独列出。
第二节“理事会”第十八条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理事会成员的组成原则:理事个人在本专业或本业务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专家学者、在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团体会员单位理事的比例适当;能较好地体现新老交替与合作的原则。
(二)个人理事条件及候选人产生:个人理事应是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学术上有一定学术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并有精力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本会会中的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从事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
理事候选人由学会各分支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学会,会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的会员采取选举或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
(三) 理事会的产生:由上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理事会组成原则提出换届方案,由有关单位和理事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四) 本会设名誉理事和顾问。名誉理事应是本会上届常务理事和对环保事业有较大贡献者,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新一届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授予和聘任,任期一届。凡对环境科学和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或曾任本会主要领导职务的会员,理事会可以授予名誉称号或聘为本会的顾问。
(五)届中理事成员的更换: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更换要求,并征得本人同意后,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确认。
(六)特邀理事和理事单位:为便于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学会工作,理事会设立理事单位和特邀理事,具体条件另行制定。
第三节 对“常务理事会”作了单独设立。
第四节 对“本会负责人”作了单独设立;对原章程中理事长行使的职权增加了第二十九条(四) 在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职权。
增加了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长”:
本会将邀请国家领导人和有关部委领导担任学会的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长,以便加强对学会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决定后聘请。
第五节 “本会分支机构”除了作了结构调整外,还增加了以下内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学科分类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统称分支机构)。各工作委员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必须冠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有挂靠单位,并由本会和有关单位按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为若干人。
主任委员由挂靠单位推荐后经本会秘书长提名,一般由挂靠单位的业务领导或学科带头人出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主任委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委员由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备案,由相应分支机构聘任。分支机构的委员人选,应是专业水平较高,或活动能力较强,且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或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由挂靠单位选派人员出任专职或兼职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专(兼)职秘书由挂靠单位提名,经主任委员确认,由分支机构聘任,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备案。
分支机构可根据专业发展情况,下设若干个学组,并设组长、副组长。学组的正副组长及组成人员由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协商决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分会的委员人数,可比照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人数适当增加,并可下设秘书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各分支机构的职责
(一) 制定本分支机构的学术活动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三) 反映本专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 承办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有关任务。
增加了第六节 “本会办事机构”。主要内容是: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根据本章程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由若干专职干部和工作人员组成,并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部门。本会办事机构在党务和行政(人、财、物等)方面接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领导和管理。
1.新章程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学会作为学会宗旨的内容,具有时代感。强调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2.新章程与原章程相比内容更全面,条理更清晰,规定更加具体、细致,可操作性强。如对学会的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规定得非常具体;对领导机构的组成、条件、职责等,以及会员管理都有明确的要求。
3.新章程特别强调了学会的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还规定了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体现了学会的公益性和群众性,保护了本团体和会员的利益。
总之,新章程是在我国环境保护进入历史性转变新时期大背景下产生的,是按照国家社会团体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的要求修订的。新章程的实施有利于保障会员的权利,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有助于规范自身行为,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民主办会;有助于本会依法开展活动,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