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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2006-06-28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访问次数:   作者:  

(提请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

本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代为行使理事会职权。为了做到工作民主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常务理事会的作用,特制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根据《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章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同时,每年要向理事会报告工作,重大决定要向理事会通报。

二、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分会及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人选;)

5、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督促、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行使由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四、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全年不得少于两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应安排常务理事对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和审议,并将讨论和审议的结果和意见在常务理事会会议上公布。

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五、常务理事有义务就学会工作提出议案供常务理事会讨论,议案主要包括:

1、学会未来发展方向和目标及其管理方案

2、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的方向、主题

3、开展国内外重大环境问题调查研究的主题和方法,为国家制定环境保护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信息支持

4、开展民间国际环境科技交流的渠道与合作方式

5、报告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推荐科技成果

6、开展科普宣传的方向、题目及方法

7、开展继续教育的方向、题目及方法

8、就学会学报、出版物等有关问题提出看法

9、反映广大基层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10、举荐优秀环境科技工作者,推荐其参加学会组织的政策、技术咨询与论证活动,参加学会和科协组织的评比活动

11、其他需要常务理事会讨论的议题,均可由常务理事提出议案。

六、常务理事向学会秘书处提交议题,由学会秘书处进行整理,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常务理事有按时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和参与讨论与表决的义务。如常务理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秘书处,说明理由。

常务理事若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则应当向理事会建议免去其常务理事职务。

八、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若未达有效人数,则常务理事会暂停或改期召开。有些适宜以通讯方式决定的事宜,也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

九、常务理事会议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十、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出席人数,占常务理事总体人数的比例;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常务理事对于理事会的质询意见、建议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由秘书处撰写会议纪要,并分发各常务理事。会议纪要由秘书处存档,保存期限为永久。

十一、常务理事作为学会的领导核心和骨干,除了参与决策,要通过积极为学会工作办实事来发挥和体现领导作用。除了参与学会活动,还要积极为学会工作牵线搭桥,引进国际、国内各类符合学会宗旨的合作项目。在一届任期内,每位常务理事应能促成一、两件有影响、有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高层次活动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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