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我会就“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中环学[2006]127号)向总局进行了请示。总局于10月就有关事项进行了批复,同意在我会内部设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规定了中心的职责(环函[2006]398号)为:一是接受社会委托,进行环境损害的调查和评估,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二是组织开展环境损害相关调研和科学研究工作;三是完成总局委托的相关业务工作。同时,总局支持我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成为法院对外环境司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并在条件成熟时,向司法部申请成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环函[2006]398号)。
一、 “中心”的定位和性质
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复杂性,环境污染损害目前还未被确认为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所以 “中心”不是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它是以学会为一级法人,不但可以面向社会服务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而且也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鉴定机构。
二、“中心”的业务范围
“中心”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与咨询工作主要包括:由于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和电磁波辐射在农、林和人身等方面的污染损害鉴定和评估。
“中心”在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与咨询工作的同时,可以组织专家开展并参与同业务范围相关的调研、课题研究与标准编制等工作,以全面提高“中心”相关主要业务工作的理论和实践水平,逐步实现各项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
三、“中心”的主要工作内容
1、承担总局及其它部门、社会委托的相关工作。开展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政策和法规制订、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起草等工作。
2、围绕当前工作重点,组织开展和承担环境损害的相关科研工作。
3、接受当事人、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或其他组织的委托,进行环境污染损害现状、损害程度、损失大小的调查和评估,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进行环境损害与污染及其它因素之间因果关系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4、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召开相关的国内、国际学术研讨会、培训及专家评估与论证等活动。
5、进一步发挥我会已成立的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作用,完善专家参与机制。
6、完善我会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程序、方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等。
7、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推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8、承担总局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四、已有工作基础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是我国环境界历史最长、最具影响力的学术性团体,聚集了一大批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跨学科的著名专家、学者,有近30个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2003年,我会开始着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研究探索工作,先后设立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拟定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工作流程及规章制度(草案);受理了黑龙江穆陵市河西乡雷锋村氟污染导致氟骨症和山东阳谷县电厂排放二氧化硫损害林木等2个环境损害鉴定案例;承担了总局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人体健康影响》编制、环境污染引起人体健康损害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体系研究;开展了广东韶关典型区域环境健康调查;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完成了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申请成为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申报工作等。
联 系 人:刘平 黄昌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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