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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会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


2006-11-20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访问次数:   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各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新时期环境保护三个转变,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化解各类环境纠纷,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我会承担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并在我会正式成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中心”的职责为:接受社会委托,进行环境损害的调查和评估,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环境损害相关调研和科学研究工作;完成总局委托的相关业务工作。同时,总局支持我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成为法院对外环境司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并在条件成熟时,向司法部申请成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环函[2006398号)。

近期,我会拟开展的主要工作:

1、承担总局及其它部门、社会委托的相关工作。开展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政策和法规制订、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起草等工作。

2、围绕当前工作重点,组织开展和承担环境损害的相关科研工作。

3、接受当事人、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或其他组织的委托,进行环境污染损害现状、损害程度、损失大小的调查和评估,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进行环境损害与污染及其它因素之间因果关系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4、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召开相关的国内、国际学术研讨会、培训及专家评估与论证等活动。

5、进一步发挥我会已成立的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作用,完善专家参与机制。

6、完善我会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程序、方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等(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业务流程及相关规定可查询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网站(www.chinacses.org))。

7、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推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8、承担总局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环境司法和行政解决环境纠纷的必要环节和有效手段,但同时又是一个新的工作领域,需要进行大量的基础研究和实践探索。为此,我会已开展了相关工作,承接了有关案例。为了发挥我会及全国环境学会系统的组织网络优势,希望我会各分支机构、各地方学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支持我会开展与合作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为推动环保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新贡献。

 

联 系 人:刘 平  黄昌熊

联系电话:(010)62210466   

   真:(010)62210728    (010)62210466

 E-mailliup3000@163.com

 网   址/CN/hjshjd.html

 

 

 

相关附件下载:关于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复函(环函[2006]398号) 

                                    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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