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草案)
为充分发挥高层次专家的咨询作用,指导、规范并促进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事业的发展,特组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并制定本管理办法(草案)。
一、性质及隶属关系
专家委员会是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下设的非法人组织,由环境监测、环境医学、环境生物学、环境经济学、大气、水、固体废物等相关学科带头人或高层次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负责管理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学会秘书处协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统一协调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专家委员会的设置、发布和撤并,受理工作建议和意见;负责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提名、聘任、证书发放、管理以及相关工作的开展。
三、职责和任务
1、了解、掌握和研究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国内外研究成果与实践发展动态,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2、参与研究和指导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领域相关的重大科研项目的选题、论证及相关标准的编制工作;
3、参与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市场化服务及其必要的相关调研、复议与审核工作;
4、参与调查污染损害案例,提出处理意见和赔偿建议;
5、承担学会秘书处及国家环保总局委托、交办的其他专项工作。
四、专家委员会组成及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专家委员会一般由15-20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2、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为从事或曾从事相关工作的资深院士担任。
3、“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国内环保与卫生系统从事研究、教学的专家学者以及其他机构与管理部门的经济学家、环境法学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其中包括有一定比例的在一线从事环境监测、医学诊断环境诉讼等具体业务工作的专家参加,使之体现不同学科、不同专业技术、不同单位、不同地区以及不同学术观点的代表性。
4、委员应具备较高的相关专业知识与研究水平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本专业领域的分析与判定能力,并已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主要业务内容,以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发言权和社会影响力;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的学风和献身科学与环境公益事业的精神,秉公办事,并勇于承担相关的责任。
五、责任、权利与义务
(一) 责任
1、积极参与并指导同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业务相关的研究与实践工作,为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事业的发展,为政府部门的相关决策出谋献策,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2、积极参加学会秘书处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国际国内学术与技术交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培训等各项活动;
3、认真完成学会秘书处及上级主管部门国家环保总局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
4、及时提供本行业、专业领域的研究新成果、新技术、新动态,以及与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业务专业领域相关的各种国内外信息与动态资料。
(二) 权利与义务
1、专家委员会成员本着自愿加入的原则,由学会秘书处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人才库基础上提名或相关业务部门推荐的方式聘任产生,任期为五年,任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予以续聘;
2、专家委员会的领导成员由学会秘书处提名,并征求其他成员意见后产生,任期期间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民主讨论,予以解聘并推荐其他人担任;
3、专家委员会成员对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辞聘权;
4、专家委员会成员可获得专业委员会印发提供的各类内部与外部的业务信息、动态与资料,以及参加学会秘书处与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5、专家委员会成员参与面向社会的市场化服务,可享有相应的报酬;
6、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义务积极响应并参加学会秘书处与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有利于推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相关社会公益性活动,并认真完成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7、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中,专家委员会成员应遵纪守法,遵守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责任心。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名义组织任何活动。有违反以上原则者,将予以解聘;
8、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义务对从事的相关业务活动接受学会秘书处与上级主管部门国家环保总局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
六、专家委员会工作运行程序与经费来源
(一) 工作运行程序
1、根据学会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实际需要,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报学会秘书处同意后,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领导成员全体会议或部分委员会议。日常相关工作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直接与委员联系与沟通。
2、专家委员会负责人或成员认为有必要召开相关会议或提案时,可通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并报学会秘书处,研究批准后予以实施。
3、专家委员会成员除参加相关工作会议与具体业务活动外,可与专家委员会办公室通过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随时进行相关业务领域的信息交流与反馈,以利及时、高效地推动相关工作,并提高召开相关业务工作会议的效率与质量。
(二) 经费来源
1、采取多种方式,拓展相关渠道,争取国内、国外相关企业等机构的经费支持,并专款专用;
2、在努力做好服务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学会秘书处上级主管部门国家环保总局相关业务司的大力支持,承担或参与相关课题和项目的研究、调研等任务。项目或研究经费专款专用。
上述经费的收支与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经费来源,由学会财务统一负责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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