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委托申请
环境损害当事人(单位)或审判、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方”)提出书面委托,并认真填写《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受理
“中心”收到委托方的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检查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发放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二)。材料不全的,通知委托方补充(审查时间从材料补充完整时算起)。对于符合受理条件,能够及时决定受理的,与委托方鉴定《委托鉴定合同》(见附件三)。“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与取证时,委托方应予以配合。
三、调查评估
“中心”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3-5名有关专家,组成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现场调查和取证(包括环境采样和分析、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医学检查结论和现场笔录等),综合分析调查材料,对委托事项做出鉴定结论。专家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四、出具鉴定书 “中心”自发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45日内,根据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做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结论,出具鉴定书(见附件四)。鉴定书由所有参加鉴定的专家共同签署,并加盖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