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1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对山东某县某山庄(原告)院内的蜀桧损害原因进行鉴定,以确定原告蜀桧的损害与某电厂(被告)排放二氧化硫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我会组织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等3名专家先后于2006年5月和6月赴现场相关地点进行了调查和采样。根据现场调查和采样取得的有关气象、土壤资料与采样分析数据,得出以下分析结论:
1、某山庄西角(受损蜀桧地点)的蜀桧无论死树还是活树均未观察到典型的SO2伤害症状;相隔330m山庄东角区域(设为对照)的树木从外观上看生长一切正常。
2、某山庄西角正常树和东角对照树叶片中水溶性硫的含量的差异极不显著,死树叶片中的水溶性硫的含量约为前两者的1/2;某山庄外当地另一对照点蜀桧叶片中水溶性硫含量与山庄相比最高,但生长正常。这些都说明,某山庄内蜀桧叶片中水溶性硫的含量在正常范围内,可以排除树木损害是由于SO2污染造成的。
3、该县全年及各季均以SSE风出现频率最高,主风方向为南偏东22.5。。鉴于主风方向与某电厂到某山庄之间连线的夹角为48。,山庄位于电厂的北偏东22.5。方向上,因此可以排除电厂排放的烟气吹到山庄,对庄内的蜀桧生长造成了影响。
4、电厂烟囱底部到山庄西角蜀桧林的直线距离为764.86m,而在此距离内小时落地浓度几乎为零,因此即使山庄位于电厂的主风方向的下风向处,电厂排放出的SO2也只是从上方经过,不会影响到山庄内树木生长。
通过上述分析做出的鉴定结论为:某县某山庄院内西端地块上的蜀桧损害(包括死亡)不是SO2污染造成的,与该县某电厂排放二氧化硫没有因果关系。
可以看出,鉴定报告从树木现状调查、树木叶片水溶性硫含量分析、根据主风方向和相对地理位置判断电厂排放的烟气是否经过山庄、根据环评报告判定电厂排放的SO2是否落地百果山庄等方面充分论证了鉴定结论,充分体现了我会作为鉴定单位,以事实为依据,靠数据说话,维护公众和企业合法权益的客观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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