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委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对黑龙江省某市某乡某两村的46位村民是否因企业排放危险化学品氟化物导致氟骨病及其病情进行了鉴定。
我会组织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在册有关专家依据调查材料和事实,做出了“XXX等20名被鉴定人患有不同程度的氟骨症,另26名被鉴定人未见明显的氟骨症征象”的鉴定结论。具体依据的材料和事实如下:
1、XXX等46位被鉴定人的X光骨片;
2、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提供的某市防疫站《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调查报告》、《关于XX酒厂排放生产污水对村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简要汇报》;某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检测报告》、某市环保局等单位联合做出的《关于呈报XX市XX酒业有限公司水污染信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某两村239人尿氟检测结果;
3、黑龙江省某市卫生防疫站认定某酒厂周围水井已受到污染,某乡两村部分水井受到氢氟酸严重污染。2002年3月25日某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酒厂周围150m以内5口井的检测结果表明:井水含氟量为55.76mg/L-1562mg/L,为特大剂量严重氟污染区;
4、该乡居民饮用含特高氟水达2年以上;
5、某市卫生局对酒厂周边学校在校学生氟斑牙状况检查发现,有疑似氟斑牙3人;
6、根据骨胳X线照片出现氟骨症的征象,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氟骨症X线诊断》确定的标准,分为轻、中、重期病人。
该环境污染损害人体健康鉴定书中的鉴定分析指出:黑龙江省某市某乡某两村的这种特高氟污染区是惊人的,是国内罕见的。欲了解两村氟中毒的严重程度尚需其它项目的进一步检查。
以上完成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书(鉴定号20050101)已作为环境损害依据提交给黑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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