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增林
太原环境医学研究所(山西省太原市学府街102号,030006)
一、前言
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为社会发展与进步做出了贡献,也造成了人类生存环境的污染。环境污染物进入人体后与机体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与物理化学作用,破坏正常生理机能,造成机体暂时或永久的病理状态,严重者可引起死亡。
上世纪50年代,由于环境污染所致健康损害(日本称为公害病)引起了世界各国公众的广泛关注。“公害病”(public nuisance disease)是指环境污染引起的地区性疾病,是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由于公害病涉及补偿,它不仅是个环境医学概念,还具有法律意义,须经严格认定和国家法律认可。
ICRP-60(1991)在讨论辐射生物效应时,首先区分了以下四个术语:①变化(change):照射后出现的形态与功能改变,它们可能对机体有害,也可能无害;②损伤(damage):表示某种程度的有害变化,例如对细胞,但对受照个体未必都是有害的;③损害(harm):指临床上可观察到的有害效应,表现于受照个体(躯体效应)或其后代(遗传效应);④危害(detriment):因受某一辐射源的辐射照射,受照组及其后代最终所经受的总的伤害,这是个复合概念,同时反映损害的发生概率、严重程度与显现时间,它不易用单一变量表示。
二、我国某些地区环境污染已造成居民健康损害
(一)我国已出现环境污染所致居民慢性中毒病例,并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1.重金属环境污染状况
据1998年资料,全国通过各种途径受镉、砷、铬、铅、汞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公顷(约3亿亩),约占耕地面积的1/5,其中污灌农田面积达330万公顷(约4950万亩),其种植的农作物(粮食、蔬菜、水果等)的污染物含量超标或接近临界值,严重或潜在地威胁着人体健康。
2.居民健康损害特点
(1)点多、面广、种类复杂
(2)多因素致害
(二)“癌症村”问题及居民体质下降
1.“癌症村”问题
近年来,关于“癌症村”的新闻媒体报道日益增多。媒体指出,凡是癌症高发的村庄,一般都座落在被严重污染的河流附近,或有明确的污染源。媒体报道的“癌症村”多达20余省(市)。
2.居民体质下降
有的地区征兵体检无一例合格。
三、环境污染所致健康损害的判定与补偿
(一)环境污染所致健康损害判定与补偿框架
本文所提及的健康损害系指区域性环境污染所致的居民慢性中毒性疾病。其认定与赔偿程序如图1所示:
(二)健康损害判定
1.污染区域的判定
(1)该区域是否受到了污染应注意以下几点:
是否已发生居民慢性中毒?和潜在病例;是否有同样临床表现者?患病率或发病率状况;可能与哪种或哪几种污染物有关;居民体内可疑污染物是否超标?超标人数、比例;环境介质中该可疑污染物是否长期、持续超标?该区域内是否有可疑污染物的污染源?或污染来自何方?
(2)污染源追踪采用逆源方法
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污染是何时发生的?污染是如何发生的?意外泄露还是超标排放?哪个或哪些企业造成了污染?份额估算。
2.健康损害判定
(1) 依据相关标准,,以环境镉污染所致居民慢性镉中毒症为例。
① 区域环境条件:
土壤中镉含量≥1.0mg/kg、米镉含量≥0.4mg/kg、居民每日镉摄入量≥200μɡ/d、居民尿镉均值≥10μɡ/ g.cre。
② 具备镉暴露史:
居住区内有明确的镉污染源或是工业镉污水灌溉区,受害者是生活暴露而非职业性镉暴露。
③ 达到居住年限规定:
污染区内定居5年以上或迁入污染区5年以上。
④ 必要的体征和实验室检查
体征:骨骼变形,运动障碍。
实验室检查:尿镉负荷增加,肾小管功能指标超过限值, X片可见骨质疏松或骨质软
化。
(2)排除其他疾病
3.因果关系及关联判定
在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发生的关系判定确实有困难时,可进行必要的环境流行病学调查,推定排污行为与健康损害的因果关系,推定应符合三个条件:
(1) 环境中长期存在特定污染物;
(2) 受害者在污染区长期居住;
(3) 受害者的健康损害与特定污染物的接触水平呈正相关。
4.举证倒置与保护弱者的原则
(三)健康损害补偿
1.补偿范围
(1)“凭据支付”与定型化赔偿
具体损失的赔偿大部分是“凭据支付”,定型化赔偿范围限定过窄,在适用于因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的场合时难以全面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定型化赔偿是指在立法上规定固定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期限,对相同的损害给予相同的赔偿。定型化赔偿对环境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赔偿有极强的适用性,保证处于不同地区的污染受害者获得相同的救济。例如某个(些)污染源造成一定地区环境污染,使居住在该环境中的人们身体健康遭到损害,那么应给予他们基本相同的赔偿;再如,居住在偏远山区,医疗条件落后,没有正规医疗单位的地区的受害者,他们治疗因污染导致的疾病使往往拿不到费用单据,对他们的赔偿应参照在正规医疗机构治疗相同疾病应支出的医疗费标准对其医疗费进行赔偿。
(2)精神损失赔偿
在制定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时,应该将精神损失赔偿权利明确规定在法律中,同时规定受害人可在环境污染造成的疼痛、痛苦或其他精神方面的损害得到赔偿。这方面在国外已有成功立法经验,如日本承认,在四日市烟害案件的判决中,法院综合该公害事件的特点,疾病特征,原告的被害程度,过去及将来长期所遭受的肉体、精神方面的痛苦,家庭生活的破坏等情况来确定赔偿费。
2.补偿金的来源
(1) 排污者赔偿;
(2) 建立社会支付制度:采用民事赔偿的利益填补方式;
① 建立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
国外存在三种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一种是德国的兼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作为环境责任保险的模式,一种是美国和瑞典的强制保险的模式,最后一种是法国和英国的以任意保险为原则,强制保险为例外的模式。我国在制定环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借鉴以上三种模式,综合以上三种模式的特点和我国的国情,对于高危险性和易于发生环境事故的企业采取强制保险的措施,对于只引起非高危险性、一般性、反复性和继续性事故的企业采取的自愿的原则。这样既可以保护我国工业的发展又可以使受害者得到及时的赔偿。
② 建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基金;
对于找不到赔偿义务人的情况,在制定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时,可以规定环境健康损害基金制度。
关于环境健康损害基金的来源,可以参照环境保护基金的来源,在立法时借鉴国外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基金的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四个来源,首先是从政府处获得即财政的直接拨款(如美国、荷兰)或补助(如日本);其次为政府或基金依据法律(令)向排污者征收的税收或费用(如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省);第三是基金利息收入(荷兰和我国台湾省);第四是其他有关收入(荷兰和我国台湾省)。
③ 国家给付:分国家补偿及国家赔偿。
3.关键在立法
四、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判定与补偿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查清全国重点地区环境污染所致居民健康损害的程度、范围,为主管部门管理与立法提供基础数据,如有多少污染区、有多少病人与死亡者,有多少潜在病例及发展趋势如何等管理与立法必备数据。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
(三)建立环境污染健康损害判定与补偿认定技术机构
(四)我国在环境与健康方面进行科技重大项目立项,集中全国相关专业力量合力攻关,争取3~5年取得标志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高增林.辐射生物效应.见:从慧玲主编.实用辐射安全手册.北京:原子能出版社,2006.
2.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十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损害及补偿机制研究》技术报告,2005年12月.
3. 太原环境医学研究所.“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公害病判定技术研究》(一)技术报告,2001年2月.
4. 高增林:关于开展公害病调查研究的建议,2001年3月.
5. 武晓燕,高增林,段小丽,等.砷健康损害患者的追踪调查.2006年9月.
高增林,男,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研究员;从事环境与健康研究,曾主持“九五”、“十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环境与健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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