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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认定方法的研究


2006-11-22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访问次数:   作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武汉环境医学研究所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环境与健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武汉航空路13号,430030E-mailpenglb@mails.tjmu.edu.cn

彭良斌     张琦

 

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数据显示,20012003年全国发生环境污染纠纷分别为5.6万起、7.1万起和6.2万起[1],因环境污染所引发的群众投诉更是以平均每年10%的速度递增。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的纠纷不能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因,是由于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的成因较为复杂,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认定方法的理论研究不充分,尚缺乏独立性的专门从事对人群健康损害技术鉴定的权威机构,不能为环境管理和司法诉讼提供准确的健康损害认定的科学证据。

一、环境污染对健康损害的复杂性[2]

环境污染具有以下特点:污染物浓度一般较低、污染物质种类繁多、多种途径侵入人

体、接触时间和方式具持续性、影响人群广泛、危害潜在性、生物效应呈隐现性、多种污染物质联合作用、公害病治疗难、预后差等。大量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毒理学研究证实,环境污染可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也可导致慢性危害,过量负荷等危害。而且还具有致突变、致癌、致畸、致生殖障碍等远期效应。急性中毒是由于大量的毒物于短期内进入机体所致。慢性中毒是污染物低浓度、长时间、反复对机体作用所产生的毒物体内蓄积或毒物微小损害机能蓄积所致。影响机体生长发育和生理、生化功能变化,使机体抵抗力降低,导致人群中慢性疾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增高。

由于环境污染长期暴露物,在人群发生疾病之前通常都有污染物体内过量负荷和亚临床变化的阶段,用一般的临床医学检查方法难以发现阳性体征的。随着污染浓度(剂量)的增加和接触时间的延长,才逐渐显露出人体健康损害或引起疾病。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程度或生物学效应的强度,分为死亡、发病、亚临床变化、生理学变化和污染物在体内过量负荷五个等级。随着污染物的强度和时间的变化,生物学效应强度也随之而变。环境污染不仅可以引起像水俣病、痛痛病等一些特异性疾病,更多的还是引起一些非特异性疾病。主要是破坏了人体的生理和免疫功能所致。

二、国外环境污染损害因果关系法学理论的研究

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环境侵权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不同,涉及到对科学技术和医学发展的认知,其因果关系更非普通方法所能确定。一些西方国家已逐步认识到这一问题,正如美国第五巡回法庭在审理摩尔与阿西兰化学公司的案例时认为:“法律不能等待未来的科学研究调查,我们必须在我们现在可供利用的科学知识的基础上来解决我们法庭上的案例”[3]。针对环境侵权诉讼的因果关系的证明方法即因果关系的判定理论便应运而生。这种判定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概率性因果关系说probability causation theory

在环境污染损害诉讼中,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只要达到概率性证明即可。损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只要有“如果无该行为,就不会发生这一结果”的某种程度的概然性,即可认定具有因果关系[4]该学说包括两种观点:

优势证据说 (preponderant evidence theory)

在环境污染诉讼中,加害人与受害人任何一方的证据优于对方即可判胜。原告在证明损害是由被告的有害物质引起的过程中,由于受科学技术和医学发展的限制,有些因果关系的联系无法揭示,只须提出的优势证据充分地揭示暴露该有害物质比不暴露更有可能引起疾病,而且这种可能性联系只要大于50%,原告则可胜诉美国越战落叶剂案就依此判决[5]

⑵事实推定说(factual presumption theory)

原告只要证明以下三点,就可推定被告存在过失:第一,如无过失则损害不会发生;第二,损害的发生是由被告控制的工具或媒介引起;第三,损害的发生不涉及原告的参与或自愿行为。1970年加利福尼亚州渔业和娱乐部诉SS波利第斯轮案中,法院适用了这一原则[6]

2.流行病学因果关系说(epidemiology causation theory)

古老称谓为疫因说,该理论要点有四:(1)该行为在发病前曾发生作用;(2)该行为作用的程度越显著,则该病患者比率越高(剂量效应关系)(3)该行为作用减低,该病患者的比率或程度则下降;(4)该行为引起该疾病的结论与生物学的理论不能发生矛盾。以上四个条件统计作出合理程度的证明,即可认定二者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可以对复杂的因果关系作出有效的判断。首先运用该理论的是富山骨痛病判决[7]

对于复杂原因造成非特异性疾病的因素,如造成慢性气管炎的原因可能有空气中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质以及抽烟、体质、天气状况等,同样可以采用流行病学因果关系说,其中尤以“四日市哮喘病案件”具有代表性[8]

欧美国家在环境诉讼中,也愈来愈重视“流行病学因果关系说”的运用。流行病学研究常常是确认其因果关系起决定性作用的方法。流行病学调查得出的相对危险度为10要比相对危险度为2更有说服力。美国德克萨斯州的法庭要求相对危险度大于2的流行病学研究结果方可进入法庭进行辩论[9]

3.间接反证说(indirect disproof theory)

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通常只考虑如下几个问题:①被告企业生产过程中特定物质的产生;②向外环境排放;③通过环境介质扩散;④到达原告的身体、财产;⑤损害的发生。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被告有排放的事实②,并且证明原告因该物质受害⑤,或能够证明该物质曾到达原告④,即②+⑤或②+,则应认为②、③、④、⑤或②、③、④均已推定。另外,如果如果被害人能够证明被告企业有排放的事实②,被告企业生产过程中特定物质的产生①也可以推定,而被告企业应当就②、③、④、⑤或②、③、④的不存在而负间接反证的责任间接反证说首先运用于环境诉讼中的是日本新泻水俣病诉讼。

4.个案因果关系说(individual causation theory )

此说从流行病学因果说衍生而来的,可以根据流行病学因果关系说的一般原则认定因果关系。如遇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只要不能否认污染和损害之间存在的可能性,结合被害者的病理症状、医学诊查结果,也可推定其因果关系。日本千叶川铁公害诉讼中就采用了个案判断因果关系的方法[10]

三、环境侵权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基础

在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的侵权诉讼中,至少包括环境污染物的监测和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的认识、健康损害的原因和条件以及污染物致病的病理过程的认识、因果关系法理判定的认识。没有前二者的明确结论,后者无从谈起。然而,在这个诉讼证据中,健康损害的证据认定最为复杂。因果关系包含有二个层面,健康损害的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着重分析健康损害的原因及性质。法律因果关系着重分析过错及应承担的责任。事实因果关系是基础,但同时必须适应法律因果关系的要求。所以,在环境侵权诉讼中,专门的环境医学研究机构必须担当起环境污染所致健康损害的认定及其确定事实因果关系的责任。在采集合适的环境监测数据后,针对法律因果关系研究的理论、判定的步骤和内容,相应的提出医学健康损害的事实因果关系认定的步骤和内容。

以往通常的做法是环境影响危险性评价,这是从环境污染出发来评价对人群健康的危险性,属于正向评价。在正向评价中对损害的结论常常模糊不清,很难为司法诉讼所接受。而健康损害评价应属于逆向评价,即从健康损害的事实出发,来分辩健康损害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1. 因果关系推断的逻辑方法

因果关系推断包括逻辑方法、统计关联和判定标准。流行病学的病因一般称为危险因素(risk factor),它的含义就是能使疾病发生概率升高的因素,也意味着环境暴露与疾病呈相关。还必须排除“升高的概率”之前未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

因果推断的逻辑方法主要是穆勒(Mill)准则,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主要有求同法、求异法、同异并用法、共变法和剩余法。

2. 因果性研究中的对照法则

生物学或医学的研究需要设置对照组,排除非相关因素。根据污染组与非污染的对照组比较,可以得到污染净效应或净效应差值,但还需要考虑各组的其他干扰效应是否相等。

3. 统计关联与因果关联

确定两事物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般的推论过程是首先确定两事物间是否存在统计学联系,只有在确定有显著性统计学意义并排除了选择偏倚、信息偏倚、混杂偏倚等系统误差的结论后,如果符合因果关系的推论原则,才能说明存在真实的关联。

4. 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1965年英国的医学统计学家Austin Bradford Hill提出了疾病的因果关系推论的标准。随着病因学研究的发展,国内外对有关疾病因果关系的判断已经形成了以下共识[1112]

1)时间顺序:污染病因须发生于疾病之前。暴露和疾病应有合适的间隔潜伏期。

2)强度:关联的强度越大,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就越大。通常的强度应大于3

3)可重复性:在不同的人群、地区、时间重复观察到类似的结果。

4)合理性:污染病因的疾病作用符合现代医学知识。

5)暴露效应关系:观察到暴露剂量增加,人群危险性也随之增加,因果关联的强度增大,存在着剂量反应关系。

6)实验证据:如果有相应的动物实验证据,则更能加强因果关系的判断。

四、健康损害认定证据与方法的研究

1. 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认定证据的一般原则

环境污染对健康的损害是一个长期累积作用的连续过程。需要对连续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科学检测,获得完整的健康损害证据因果关系链的证明。由于在低浓度环境污染下健康损害常表现为不确定性、健康损害性质非特异性原因的特点,对环境污染物应限定在超过环境标准N倍的较高水平上,才可进入健康损害认定程序。

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认定包括以下原则:

1)污染源向环境排放有明确的污染物。

2)人群居住地区环境均受到该污染源排放的明确污染物污染,污染物并可检测。历史上该污染物无污染。

3)各种年龄、性别的常住人群体内可检测出超过非污染区人群体内的明确污染物。

4)各种年龄、性别的常住人群健康出现污染物特异性效应和严重的非特异性效应,而非污染区没有该种非特异性效应。

5)人群特异性健康效应和严重的非特异性健康效应,并经过动物实验和医学证明。

6)该污染区动物也可发现有类似的健康损害表现。

2. 环境污染健康损害(公害病)因果认定的证据与方法

1)环境污染事故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认定

因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或污染因素单一的引起急性中毒,其因果关系证明相对简单。需检测污染物的浓度、排放强度、人体内的污染物负荷及健康损害指标。

2)长期低浓度慢性中毒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认定

由于环境污染长期低浓度损害健康,采用流行病学方法进行调查研究。包括环境污染源调查、污染物调查、环境污染状况调查、人群污染物负荷调查、人群健康损害调查(包括靶器官损害),进行环境污染与健康因果关系的研究认定。

3)群体性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认定

群体性健康损害依据于有共同暴露史,长期居住史,不论年龄性别,皆可受害。可采用流行病学的现况调查方法和暴露对照调查方法予以认定。同时与相应的对照区进行比较。污染区人群有较高的靶器官发病概率和特征污染物负荷水平,同时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干扰。污染区的具有较明显的健康效应谱分布。符合一般病因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的多项要求。

4)个体性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认定

个体健康损害的认定,在流行病学上有一定的局限性。个体由于先天的遗传因素和后天的环境因素不同,均存在着许多个体差异。原则上体内负荷要超出一般人群或者对照人群的统计上限值(大于99%)。具体可从下列5个问题来考虑环境暴露与患者疾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①化学物的暴露证据(强度、时间、频率);②化学物的毒性、中毒作用剂量;③患者症状与该化学物暴露的毒性是否一致?④患者症状与化学物暴露的时间关系、暴露停止,患者的症状是否减轻或消失;⑤能排除的其他原因导致患者的疾病。进行综合判断。

5)严重健康损害(公害病)因果关系判断

公害病(public nuisance disease)是特征污染物长期作用于人体的一种地域性疾病。其特点为:①环境污染区域内的人群有与污染相关的共同性症状和体征;②病区内人群不分年龄、性别都可能发病,甚至也受累;③除急性中毒外,大多具有低剂量长时期危害下陆续发病的特点;④有毒特征污染物对健康损害的生物学和医学依据。

公害病与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的最大区别在于公害病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必须经过科学的鉴定和国家法律的认可。1974年日本施行的《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中仅确认了水俣病(甲基汞中毒)、痛痛病(镉中毒)、米糠油事件(多氯联苯中毒)、森永奶粉事件(砷中毒)及四日市哮喘事件(大气污染的二氧化硫刺激)为公害病并规定了有关的诊断标准及赔偿法。

总之,应根据不同案件的类型来确定适用的因果关系认定方法。目前,我国环境污染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研究非常缺乏,模棱两可的意见(报告、结论)完全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非常有必要研究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和方法,以满足司法诉讼需要。

 

参考文献

1.《中国环境报》2005117

2. 蔡宏道主编,现代环境卫生学,人民卫生出版社,北京,1995

3. See A. Use of human epidemiology studies in proving causation[J]. Def Couns J, 2000, 67(4):478-487

4. 谢伟.中美环境民事诉讼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比较研究[J].政法论丛.2002, (6):26-29

5.  Black B.Matching evidence about clustered health events

Am.J.Epidemiol,1990,132suppl:79-86

6. 胡中华.论环境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J].科技进步与对策. 2002,(2):126-128

7. ()野村好弘.日本公害法概论[M]. 康树华,.北京:中国环境管理、经济与法学学会.1982:284

8. 王明远.日本环境公害民事赔偿法研究[J].北大法律评论. 2001, 4(1):26

9.  Dillingham WO,Hagan P.J,Salas R.E:Blueprint for general causation analysis in toxic tort litigation[J].FDCC Quarterly,2003,54(1):21-36)

10.()加藤一郎,王家福.民法和环境法的诸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57

11.Hill AB.The environment and disease:association or causation?.Proc R Acad

Med,1965,58:295-300.

12. U.S.Department of Health Education and Welfaren Report of the Advisory Committoe to the Surgeon General of the Public Health Service,Smoking and Health,182-188,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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