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环保科研院所、(水)环境监测站、监察支队、信息中心、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单位,各高校环境学院(系)、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87号主席令,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为积极促进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学习和贯彻,进一步加强水污染执法监察和检查,提高环保监察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业务技能,明确各相关企、事业单位水污染防治责任,促进总局关于《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工作的开展,不断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我会经研究决定在2008年学术年会期间举办“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防治法》暨环保执法监察专题研修班”。请各级环境保护等政府行政主管机构和地方环境科学学会积极组织污控、法规宣教、水环境、监察、执法检查等职能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会学习,并提前做好报名工作。
一、拟培训学习和研讨内容
1.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当前政府环保、水政工作和地方企业、事业机构科学发展的重大意义及其重点内容政策解读。包括:
⑴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局关于水污染的责任和领导干部的政
绩考核以及水环境质量保护目标责任制;
⑵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⑶ 解读新《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明确违法界限超标即违
法,不得超总量;
⑷ 解读新《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制度;
⑸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规范企业、事业排污行为;
⑹ 解读新《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水环境监测和水环
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饮用水生产与安全;流域水污染
控制和综合治理;
⑻ 城镇污水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地表水、地下水污染
的防治和控制;工业废水的处理;中小城镇、城市污水处理集中水回用处理;河海岸及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⑼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如何制定应急预案;违法排污行为的处
罚和法律责任。
2. 研讨交流2008年全国环保系统、水政水利、渔政、水环境监测等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水污染环保执法监察、监察、监测的最新政策和工作经验。
3. 学习贯彻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文件环办〔2008〕28号《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
二、拟邀出席领导和授课师资
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委局主管部门领导和文件起草修订者;我
国环境科学和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权威专家。
三、研讨培训形式
专业讲授、案例分析、现场答疑、分组交流讨论、调研考察。
四、邀请研讨培训对象
各地各级环保局水污染防治工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污控、监察、监督、政策法规、宣教、监测、水生态环境管理、环保监察执法(总)大队、支队等相关部门、事业单位负责人;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海洋渔业局、渔政管理机构、海事行政机构;各级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水利局、水务局、水文局、水政局、水资源保护局、国家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水环境监测站、监理站、水研究所、船舶检验部门;卫生局、地质矿产局、市政管理局、城管部门、环卫局、公用事业局、建设局、城市环境管理站;大专院校环境学院、大中型水库、自来水公司、(城市)污水处理厂、给排水公司(管网)、排水管理处、污水站、垃圾处理厂、电厂、江河沿岸的工业制造业以及煤电钢铁企业(耗水大户)、造纸厂、采矿场、废弃物处理和回收利用机构、节能减排等政府主管机构、水污染防治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五、研讨培训时间、地点、费用和联系方式
1.培训时间:第一期:2008年5月30日-31日 重 庆 市
第二期:2008年6月13日-15日 广东深圳
2.学习费用:950元/人(含注册报名、培训师资、学习教材资
料、会务组织、会场和设备租赁、纪念礼品、发票税金)。三天会议学习期间(准四星或三星)标准会议宾馆的饮食、住宿、市区或近郊参观等相关费用自理,统一安排;往返差旅和会后国内、外环境生态调研考察费用自理。
3、会 务 组:杨克军 王国清 姜艳萍
联系电话:010-65910762;65910852;62259894;13911123657
报名传真:010-65912716
六、注意事项
1、请在每期培训会议举办前7天,将《报名回执表》传真至北
京会议秘书处。会议相关费用在报到现场现金交纳。
2、请各级环保政府主管部门、执法监察部门、水资源行政机构、
地方环保科学学会积极组织当地有关环保、水等相关企事业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职能负责人参会,并享受组团奖励政策。
3、会议培训关于食宿、机场接送站、会议服务、会后国内、外
参观考察国家或地区等相关费用和会议具体日程安排等情况将在会务组收到《报名回执表》后或每期会议举办前5天通知各参会代表。
七、结业证书 学员培训期满,可颁发《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培训结业证书》。
相关附件下载:专题研修班回执表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