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本会负责人
本会负责人主要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经选举产生的秘书长为专职,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一届任期五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由理事长委托、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或审查有关重要文件。
(四) 在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长
本会将邀请国家领导人和有关部委领导担任学会的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长,以便加强对学会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决定后聘请。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办事机构工作,组织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决定、决议及处理临时事项;
(六)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设专(兼)职副秘书长一至五人,协助秘书长工作。专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长同意,报办事机构领导部门审定(批准)后,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五节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学科分类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统称分支机构)。各工作委员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必须冠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有挂靠单位,并由本会和有关单位按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为若干人。
主任委员由挂靠单位推荐后经本会秘书长提名,一般由挂靠单位的业务领导或学科带头人出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主任委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委员由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备案,由相应分支机构聘任。分支机构的委员人选,应是专业水平较高,或活动能力较强,且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或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由挂靠单位选派人员出任专职或兼职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专(兼)职秘书由挂靠单位提名,经主任委员确认,由分支机构聘任,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备案。
分支机构可根据专业发展情况,下设若干个学组,并设组长、副组长。学组的正副组长及组成人员由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协商决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分会的委员人数,可比照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人数适当增加,并可下设秘书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各分支机构的职责
(一) 制定本分支机构的学术活动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三) 反映本专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 承办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六节 本会办事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根据本章程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由若干专职干部和工作人员组成,并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部门。本会办事机构在党务和行政(人、财、物等)方面接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本章程(草案)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本》和《中国科协组织工作条例 》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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