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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8-07-07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访问次数:   作者:陈会婵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会员的管理,规范有关管理工作办法和程序,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中国科协《关于规范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登记号的通知》以及《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学会的主体和基础,会员入会由本会及本会各地方学会批准,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为会员服务是本会的基本职责。

 

第三条  会员条件

本会会员分为三类:针对中国公民设有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针对机构和单位设有团体会员;针对具有特殊条件的外籍人员设有外籍会员。

 

一、普通会员:

1、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

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环境科技工作者,高等院校毕业、从事环境科技工作三年以上的环境科技工作者,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管理干部、环境科技实业家或从事环境宣传教育、环境科技推广、科学普及的人士;

3、在环境保护工作或环境科学学科领域取得了一定成绩。

 

二、高级会员

1、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

2、已取得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环境保护工作5年以上(含5年);

3、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工作实绩显著。

 

三、团体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与本会活动,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团体和有良好环保业绩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包括:

1、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重视环境保护,热心支持环境保护事业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

2、基层环境学会,其他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依法注册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3、符合条件的团体会员,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理事单位,参与本会的管理。

 

第四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章程》第十条规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

⒈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⒉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优惠权;

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⒋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团体会员

⒈选派代表优先并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⒉优先获取本会有关刊物、学术资料和相关信息;

⒊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咨询服务;

⒋请本会协助进行技术培训。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个人会员

⒈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权益;

⒉积极撰写学术论文、提供资料和参加各种学术交流等各项学会活动;

⒊积极协助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⒋按规定交纳会费。

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或科普活动;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按规定交纳会费。

 

 除以上《章程》所规定的内容外,根据中国科协有关会员管理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1、担任学会职务的人员必须是学会会员。

2、凡参加我会举办的各项评奖、论文评选等活动,或参加我会向中国科协推荐的评奖、院士推荐等活动者,必须为我会会员。

3、本会组织出国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出国进修或参加国际学术组织等活动,所选派人员必须是会员。

4、会员可优先取得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的资格。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会议时,凭会员证(有效期内的)缴费可享受8折优惠。

5、免费向会员提供本会的活动信息,以优惠的方式向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6、本会主办的环境期刊,在稿件水平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发表会员的稿件;会员订阅本会主办的期刊杂志可享受8折优惠。

7、参加学会举办的继续教育,会员可优先并适当减收费用。

8、设立会员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环境科研、教学、科普、管理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吸收与审批

一、个人会员:填写入会申请书或在我会网站(www.chinacses.org)通过中国科协个人会员管理系统直接申请入会,学会理事会授权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即成为我会个人会员,颁发全国统一编号的会员证。

吸收会员也可由我会委托分支机构进行,由我会统一编号并颁发会员证;委托省级学会批准的会员由各省级学会按我会颁发的中环学[2005]26号《关于规范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会员登记号的通知》的规定编制会员证号。

外籍和定居国外的中国籍环境科技工作者,由本人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后可成为我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单位填写团体会员申请书,学会理事会授权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团体会员根据单位类型不同,分别提供如下证件(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身份证;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六条  会籍管理

    1、不同类型的会员填写不同的入会表格。

2、建立会员管理系统,登记会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学历、专长以及每个时期的论文、专著、创造发明、学术成就等。

3、会员调离原所在省(市、自治区)时,应携带会员证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4、亡故会员的会籍自然注销。

5、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会员证由总会设计,由总会或各地方环境科学学会制作发放。会员证遗失应向学会说明原因,按原证号办理补发手续。

6、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费的交纳、管理及使用

1、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增强会员意识的具体措施,《章程》第三章规定,会员应按期缴纳会费。

2、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1)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也可用于奖励为学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和本会有突出成就的会员。

2)会费的开支要建立严格的审批手续,每年要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3、会费标准

本会各类会员每年会费标准为:

普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60元;

高级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20元;

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第八条  会员退会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会籍。

第九条  本会会员可以申请加入多个合法成立的全国性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同时具有多重会员身份,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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