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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自律规范
发布时间: 2021-03-22 15:32:0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推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学术自律建设,强化学会会员和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者的规则意识,加强学术自律,维护学术诚信,促进生态环境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学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章程》制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自律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指在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科技评价、论著发表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会全体会员和参加学会所有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学术道德及学术自律规范。

第五条 严格遵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会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注重陶冶情操,加强道德修养。

第七条 爱岗敬业,努力钻研环境科学知识,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工程应用能力,努力为环境保护事业作贡献。

第八条 积极主动参加本会的相关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

第九条 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咨询、科普、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条 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学术不正之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表现是:

1.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2.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

3.编造事实,伪造注释;

4.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5.未参加研究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署名;

7.代写学术论文,捉刀代笔;

8.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9.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

10.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一节 在环境保护科研活动中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注重陶冶情操,加强道德修养。

第十三条 努力钻研环境科学课题研究业务,不断提高环保科研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十四条 严谨笃学,精益求精,秉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研究态度和精神。

第十五条 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力戒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之风和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自重自律,率先垂范,争做环保模范。

第二节 在科技评价中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确定严格的评审方案和网络、会议评审程序, 研制科学的网络和会议评审办法,制定明晰的评分标准。

第十八条 成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确定评审委员会领导人选,聘请有造诣的评审专家成员。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秉持严谨、科学、客观的评审态度,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审原则。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成果材料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评审委员会将中止其成果参与评审;已通过评审的,予以撤销,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故意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委员会将中止其评审工作,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将中止其工作,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评审结果须经过一定期限的网络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节 在论文刊发中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完善匿名审稿制度和三审制度,构建科学的审稿机制和选稿标准,坚守学术底线,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五条 牢记编辑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固守学术良知,提高职业素养,不断提高稿件甄别能力,严把质量关。

第二十六条 倡导学术批评,鼓励社会和舆论参与监督,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七条 加强环境科学期刊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构建合作机制,合力遏制学术不良风气。

第三章 监管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本会接到举报后,由学术工作委员会派出工作组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前置调查和询问,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如确定展开正式调查,将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三十条 工作组将书面调查报告送(寄)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自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以当事人收件签名之日计)起7个工作日内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工作组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本会学术工作委员会提出的事实认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二条 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结果等信息。

第四章 处罚与复议

第三十三条 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视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相应给予以下处罚:

1.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2.撤销其参评获得的学术奖励或学术荣誉。

3.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参加本会科技评价、学术交流等各项活动的资格。

4.取消其会员资格。

5.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应送(寄)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以当事人收件签名之日计)起7个工作日内,可向本会学术工作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是本会的最终决定。

第三十五条 经查证核实,被举报人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本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对被举报人要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本会学术工作委员会要给予严肃批评,并建议被举报人通过法律程序,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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