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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 2016-11-10 18:35:0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事项名称:全国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设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办理材料

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关于      注销登记的申请》(向民政部提出申请,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社会团体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国徽章);

(3)《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5)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

(6)社会团体履行内部程序有关文件。

 

办理流程

(1)按照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按照章程的规定,通常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2)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社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

(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办理地点

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写字楼308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58124116、58124117

 

表格下载

《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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