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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社会团体年检
发布时间: 2016-11-10 18:41:4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事项名称:全国性社会团体年检

 

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检查年度12月31日以前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

社会团体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在首页右侧“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栏目中点击“社会团体”,进入“社会团体网上办事大厅”,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的“网上填报”,进行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齐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社会团体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社会团体自行承担。(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按社会团体登记证号尾数的单双号交替进行财务审计。需要进行财务审计的社会团体,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外,还须同时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

检查年度期间获得5A评估等级的,可以不提交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社会团体委托同一家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连续不得超过2个审计年度。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民政部可以根据年度检查工作需要,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还应报送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

(四)报送材料。社会团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含按要求须提交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准备齐全后,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送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308房间)。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5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在全国性社会团体评估中获得5A等级的社会团体,在按上述要求报送全部纸质材料后,可申请按快捷程序进行年检。

 

年度检查结果公告和年检盖章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果将在中国社会组织网公告。社会团体应当自中国社会组织网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民政部加盖年检印鉴。

社会团体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问题咨询

社会团体在参加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填报系统故障咨询:(010)51659743

2.年检材料报送、填报内容咨询:(010)58124122、58124079、5812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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