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会士管理工作细则
(第九届理事会第十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会士(英文名称为:Fellowship of the Chinese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缩写为 CSES Fellowship)是本会会员的最高荣誉学术称号。为进一步完善本会会员组织建设,规范会士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章程》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会士条件
(一)会士
1.作为本会高级会员会龄5年以上、提名时年龄原则为65岁以下的本会会员。
2.在国内外生态环境领域研究及应用成绩卓著,学术上有较深造诣,有重要发明创造或有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并积极参与本会活动,为本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3.符合条件的港澳台会员可授予本会会士,会龄不限。
4.学术上有较高造诣,且对本会做出积极贡献的外籍专家学者可授予本会外籍会士。外籍会士的授予不受上述会龄和年龄限制。
(二)荣誉会士
1.国内外在生态环境领域研究及应用成绩卓著,学术上有较高造诣,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要贡献,并对本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士。
2.荣誉会士不受年龄、会龄和国籍限制,不占每届会士名额。
第二条 会士提名
(一)本会会士每两年提名一次。
(二)会士评选采用提名制,本会会士、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单位可以提名会士候选人。外籍会士候选人也可由本会国际交流工作委员会提名。会士候选人必须由其他人提名产生,不得自荐。
(三)会士候选人可由2名以上会士联名提名,每位会士每届可提名1名会士候选人;会士候选人也可由分会、专业委员会或副理事长单位提名,每个分会、专业委员会或副理事长单位每届可提名1名会士候选人。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被提名人成为会士候选人。
(四)提名院士、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为会士候选人不占提名人和提名机构提名名额。
第三条 会士评审
(一)本会每两年举办一次会士评审工作。
(二)会士评审委员会由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及本会会士代表组成,理事长担任组长,负责会士评审工作。
(三)评审委员会采取回避制度,被提名的会士候选人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提名会士候选人的会士、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副理事长单位负责人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四)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会士候选人获得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票数方能当选。
(五)每届评审入选的中国籍会士数量不超过10人,外籍会士不超过2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当选会士不占每届会士名额。
第四条 会士授予
(一)拟授予的会士名单应在本会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和通过复议的,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授予会士。
第五条 会士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士享有以下权利:
1.获颁“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会士”证书;
2.使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会士”称号;
3.优先牵头或参与本学会设立或推荐的重大项目、学术交流、科普活动等;
4.推荐本会会士。
(二)会士需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参与本会相关活动;
2.在学术上积极发挥带头引领作用;
3.为本会发展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第六条 处分原则
出现下列情形时,由组织工作委员会形成意见,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取消会士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惩处者;
2.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社会道德者;
3.对本会的利益、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者。
第七条 其他
1. 本会监事会负责监督会士提名、评审和授予工作。
2.本细则经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