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开展鉴定评估案例工作的程序
1、提出委托。环境污染损害当事人(单位)或纠纷审理、仲裁、调解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方”)等应填写《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向“中心”提出书面委托;
2、资料审查。“中心”收到“委托书”后,应通知委托方提供有关污染源、污染状况、损害情况等初步资料,并对委托方提供的有关的资料进行分析,检查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
3、受理委托。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心”接受委托并发放《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书”),并明确鉴定鉴定评估任务的范围和内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中心”应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制定工作方案。“中心”在接受委托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踏勘、走访等初步调查,制定鉴定评估详细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案;
5、签订合同。鉴定评估工作方案经专家组讨论以及委托方的认可后,“中心”与委托方签订《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合同书”应明确具体调查对象和指标、费用及明细预算、鉴定评估报告书的主体内容等,并约定“中心”与“委托方”的权利、义务及保密事项;
6、调查分析和损失评估。“中心”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组织专家进行污染调查、判明损害程度和范围、分析污染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完成经济损失评估;
7、出具鉴定报告。